创新社会治理 打造平安铜川 | “民转刑”铜川公安出实招

来源:铜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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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经济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或引发的刑事案件,其呈现出日常性、多发性、小额性等特征,是危害社会稳定因素之一。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消除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发生,铜川公安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办法,请跟随记者步伐,且看铜川公安有何实招。

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

——防止“民转刑”铜川公安出实招

本报记者 张欢欢

“110”警情环比下降8%、可防性案件环比下降5%……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小家的和和美美,是一个个村庄的宁静祥和,是一条条街道上的熙熙攘攘。

常言道,平安是福。对普通人而言,平安意味着安宁的居所、安全的环境、安康的生活,是人民群众最大的关切点。近年来,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公安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命案可防可降”理念,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前”为目标,积极探索如何将隐患消除在苗头、风险化解在源头。2022年6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成功出台了“打早打小,防民转刑”工作机制并初显成效。

在这场“打早打小,防民转刑”的探索当中,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苏家店派出所在部、省、市局、分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示,在预防与制止“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工作中,早启动早见效。苏家店派出所目前共有民警6名,辅警4名,有限的警力却承担着管理10个行政村、常住人口2万余人的重任,地处寺沟镇,是一个城乡接合处派出所。“这个地方以前菜农多,买菜卖菜,讨价还价,两句说不对,可能都会演变成打架斗殴流血事件,甚至伤及性命。但这几年变化很大,连续数年没有民转刑及涉法涉诉案件发生,群众安全感大大提升。”在所里工作多年的所长任泉明见证了这些年来的点滴变化,而这正是打早打小防止“民转刑”所发挥的实效。

“好叔哩!快把镰放下,真伤了人,这事就没完了!”今年9月8日,在寺沟镇某村的玉米地里,两村民因地畔纠纷吵了起来,其中一方情绪激动顺手抄起了干农活用的镰刀……紧要关头,苏家店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副所长刘彦伟上前赶忙拉住情绪激动的李某,一边安抚他的情绪,一边分散他的注意力夺下了镰刀,避免了人员伤亡,制止了恶性案件的发生。

“这一次我们民警劝住了,但隐患并未消除,如果不能将两人间的积怨消除,日后或许还将会发生恶劣后果。”所以在控制住现场后,民警将两人带离现场,传唤至苏家店派出所进行询问,双方因地畔纠纷早已产生积怨,不接受民警调解,还扬言要殴打对方。为了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警又多次深入两位村民家中,说法说理,在取得两方信任后,民警联合村上干部一块协调土地事宜,经过多次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后,两位老人解开了埋在心底多年的积怨,签下了谅解书。

地畔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诸如此类时有发生。今年6月,寺沟镇某村的李某因婚姻破裂与其丈夫发生纠纷,二人因为抚养孩子的问题产生分歧,民警在走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来到李某家,协调二人之间的纠纷。李某的丈夫刚开始并不听劝告,情绪激动地要强行带走孩子,更是扬言如果带不走孩子就要与李某一家拼个鱼死网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如果因为抢孩子真是发生了流血事件,对孩子更是一种伤害。”为此,民警多次耐心细致地跟李某夫妻二人谈话,要求双方要冷静处理此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绝不能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二人经过民警引导,到法院进行了抚养权的相关诉讼。

这一桩桩、一件件纠纷的排查、积怨的化解、隐患的处置,正是苏家店派出所民警在防止“民转刑”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苏家店派出所的每名民辅警都对自己辖区内的情况了如指掌,除了办案时间外,他们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了村民,挨家挨户上门摸排情况。在他们看来,只有多到村民家中“望一望”,观察社情,才能为民解忧。走村入户,看似简单的事其实蕴含着不小的门道。几乎天天都“长”在村上的民警时不时就会问问村民有什么困难、有什么烦心事、有没有需要帮助的。不但能更直接地了解村中动态,也加深了村民对民警的信任。遇到群众因矛盾纠纷报警,民警快速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控制住现场氛围,防止了事态扩大化,制止民转刑恶性案件的发生。在化解纠纷时,民警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从中耐心地调解,一次不行两次,甚至多次,使得双方认识到错误,相互谅解。

管住“小问题”,防止“民转刑”。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全力部署开展“民转刑”案件排查防控工作,各级公安积极探索预防“民转刑”案件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形成了一批以苏家店派出所为代表的、有影响力的经验品牌,为全面加强“民转刑”案件防范提供了有益启示、积累了丰富经验。市公安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说,“小案变大案是引发命案的重要因素,除了邻里、婚姻、山林土地等矛盾纠纷外,团伙蓄意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引发命案的危险性更大。我们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止与制止民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