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州区人民法院10天执行医疗费30万元

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急需赔偿款进行治疗怎么办?当案件还未判决,急需医疗费用治疗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事故受害者的揪心事。耀州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到具体案件中,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受害群众享受法律“红利”。就在近日,该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受害群众“先予执行”赔偿款30万元,使其及时得到治疗。

2019年7月,郭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钱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致残。随后钱某将郭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耀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钱某一直在住院治疗,已无力支付医疗费。2022年6月2日,钱某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某保险公司先予支付赔偿金30万元。该院随即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责令“某保险公司先予给付钱某赔偿金30万元”。该“先予执行”案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认真审查,在了解钱某实际情况后,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当天就找到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领导开始对其很不解,认为判决还没判,他们为什么要先支付。执行法官就案讲法,耐心讲解“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讲法律、摆事实,某保险公司终于茅塞顿开,感谢法官还为他们上了一堂普法课,并表态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程序,将赔偿款尽快汇入法院账户。经过多方努力,这笔特殊的赔偿款在10天之内如数到账。

案件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上剩余赔偿义务,将26万元如数汇入案件款专户,至此,仅25天,该院为钱某追回赔偿款56万元,一件看似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通讯员 李科锋 杨娜)

法官说法:“先予执行”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在受理案件后未判决前所做的前瞻性执行措施,旨在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先予执行措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举措。

“先予执行”案件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1、权利义务明确;2、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