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问答

1.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答:(1)携带涉及所有欠薪工人的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书写投诉材料,其中包括需写明被投诉的项目工程名称,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人或小包老板(工头)的姓名及电话,工作情况(准备书写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找人代写并提供委托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后,并由涉及欠薪的所有工人签字;(3)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书、收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表、工牌等相关能证明投诉事实的依据均视为证据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条件?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依法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告知不予立案的详情。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答:不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4.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农民工在外地务工,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总包公司(劳务公司)是铜川本地的,农民工能不能到铜川来投诉举报相关情况?

答:应当找实际用工地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6.哪些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作出哪几种处理?

答:(一)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